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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公告!事关昆山落户

发布于2024-11-07 分类:本地新闻 编辑:admin 阅读(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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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消息

昆山最新落户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之前有不少变化

赶紧来看看!


官方公告!事关昆山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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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昆山市公安局在中国昆山发出

《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

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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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使更多的新市民融入昆山、落户昆山,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综合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


意见反馈渠道: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unshanhzk@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0512-57703382。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



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4〕17号)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政规〔2023〕3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市外户口迁入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购房落户,全面执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规〔2024〕3号)。

(二)租赁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4.有效《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昆山市);

5.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6.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7.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二、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仍参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昆山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


对比之前的落户政策

租房落户政策变化明显


01
租房落户


此前,租房落户需要满足

有效《江苏省居住证》

在本市累计居住3年及以上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在缴且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只需要

有效《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昆山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

居住证及社保取消了年限要求

租房落户门槛进一步降低!


02
购房落户


购房落户

全面执行苏州市公安局

《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规〔2024〕3号)

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一)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需经所有产权人、购房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购房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申请材料

办理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购房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关于全面推行以经常居住地

登记户口制度的通知

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相关政策以官方最终公布为准!


再看看直系亲属间投靠

人才引进等落户政策!


03
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款,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⑴书面申请(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

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⑶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⑷婚姻状况材料;

⑸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拥有属于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⑹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配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的需提供);

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⑻投靠人原户籍地无业证明或无业承诺书;

⑼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书面申请(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且为本市家庭户口)

(2)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根据身份证实际申领情况)

(3)父母与子女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拥有属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6)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7)出生医学证明(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材料(比如曾经同户时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

(8)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子女书面申请(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或其他已退休人员,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

(2)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材料;

(6)子女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子女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7)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8)未到年龄的已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件;

(9)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4
人才落户



根据官方2020年发布的

人才落户相关政策通知

昆山这几类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05
市外全日制学生落户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


申请流程

在苏州的户口迁入,一般由学校集体户主管单位统一办理。将相关材料交至学校的集体户主管单位,再由学校工作人员持相应材料至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会在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学校。


小伙伴们如果还有不清楚的

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投靠类户口迁移咨询电话:0512-57385852。

如需咨询人才引进(0512-55137206、55137211)等其他户口迁入途径的,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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